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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董保林与董才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林,董才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017号原告董保林。委托代理人倪晓敏,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才根。原告董保林诉被告董才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董保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董保林负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