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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勇萍与桐乡青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萍,桐乡青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73号原告:陈勇萍,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系原告陈勇萍的妻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桐乡青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汇宇·都市花园2幢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袁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陈勇萍与被告桐乡青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勇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勇萍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