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应强与纪保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强,纪保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1184号原告:王应强,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司国科,阜阳惠民人身伤害赔偿咨询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纪保东,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应强诉被告纪保东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应强及委托代理人司国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保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应强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分包原告承包的太和县建设西路晶宫西城国际14#和16#楼瓦工项目工程,工程于2017年1月竣工,工程总额607320元,工程验收后,原告已付给被告款597945元,被告领到工程款后没有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月下旬,被告携款外逃,手机关机,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68912元。2017年春节前,欠农民工工资的人集体上访到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原告多方筹集资金于2017年2月6日将被告欠农民工工资168912元支付完毕。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款168912元。并承担本诉讼费用。纪保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王应强与纪保东签订“劳务合同书”,被告分包原告承包的太和县建设西路晶宫西城国际14#和16#楼瓦工项目工程,工程于2017年1月竣工,工程总额607320元,工程验收后,原告已付给被告工程款597945元,被告领到工程款后没有支付部分工人工资。2017年1月下旬,被告携款外出,手机关闭,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68912元。2017年春节前,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集体上访到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和县人民政府指定太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原告多方筹集资金于2017年2月6日将被告欠农民工工资168912元全部支付了农民工。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该款无果。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王应强提供的身份证、劳务合同书、工程结算单、工程款结算明细单、垫付工资明细清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王应强与纪保东签订“劳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纪保东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条款。而纪保东不但未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将农民工工资擅自携款外出,引起农民工上访。原告被迫为被告垫付了农民工工资款168912元,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农民工工资诉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应强垫付农民工工资款168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8元,由被告纪保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善亚审 判 员 陈修宏人民陪审员 巩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东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告稿签发:拟稿:(2017)皖1222民初1184号纪保东:本院受理王应强诉你财产返还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皖1222民初1184-1号纪保东:本院受理王应强诉你财产返还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122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纪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应强垫付农民工工资款168912元。本案受理费3678元,由被告纪保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