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99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6日被告因买电动车从原告处借款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满足原告之诉请。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攀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