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玉洁、唐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洁,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玉洁,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唐磊,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玉洁与被执行人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唐磊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