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王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聪,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9日16时许,广州市荔湾区喜鹊路越和市场D09-10档“YaYa”宠物用品店内,被害人周某和其妻子王某某、儿子三人就几日前在该店所购小狗死掉一事与该店店员莫某某发生争执,并遭到该店一男子(另案处理)推打,被告人王聪(该店老板)继而被店员罗某某叫回店内。被告人王聪到店即抓住被害人周某衣领用拳头殴打其面部。后鉴定,被告人周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和鼻中隔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王聪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协议,被告人王聪赔偿被害人周某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聪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聪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王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绍辉梁斯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