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贺道龙,郭文东,金天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巡检镇汉三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喜照,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樊魏路。法定代表人:郭文东,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道龙,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审被告:郭文东,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被告:金天舒,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道龙及原审被告郭文东、金天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上诉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何绍建审判员 赵 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