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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平运与李建卫、王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运,李建卫,王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711号原告:王平运,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李建卫,男,成年,住汝阳县。被告:王章福,男,成年,住汝阳县。原告王平运与被告李建卫、王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平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为 民人民陪审员 谷 铁 罗人民陪审员 杨 平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涛(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