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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春与邗江区卡哇伊公仔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春,邗江区卡哇伊公仔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091号原告:王立春,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邗江区卡哇伊公仔玩具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1028号(五亭龙商务广场)-234。经营者:刘素洪。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立春诉被告临沂悦偶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立春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万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