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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明田、司贵芝、李涛与张建平、唐小平、张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田,司贵芝,李涛,张建平,唐小平,张志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096号之一申请人:李明田。申请人:司贵芝。申请人:李涛。被申请人:张建平。被申请人:唐小平。被申请人:张志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明田、司贵芝、李涛与被申请人张建平、唐小平、张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明田、司贵芝、李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平、唐小平、张志伟银行存款4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李明田、司贵芝、李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田、司贵芝、李涛主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建平、唐小平、张志伟银行存款438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