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新敏与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敏,富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13号申请人黄新敏,男。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住所地富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建广,系该局局长。申请人黄新敏与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黄新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向申请人交付位于富县开元路富林小区临街(111+121)建筑面积305.84㎡门面房一套及逾期交付损失(按应价款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交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自动向申请人黄新敏交付位于富县开元路富林小区临街(111+121)建筑面积305.84㎡门面房一套。双方当事人就逾期交付损失达成以下和解意见,即:一、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新敏逾期损失10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4724元,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富县林业局承担(于2017年8月14日前缴纳)。现申请人黄新敏已接收富县开元路富林小区临街(111+121)建筑面积305.84㎡门面房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