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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姜海芳与刘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芳,刘彦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624号原告姜海芳,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玲,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芳诉被告刘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海芳负担。审 判 长  鲁亚萍审 判 员  林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