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柳明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明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明虎,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明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碧凤、孔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明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柳明虎在本村旁以176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枪1支,并一直藏匿、使用。被告人柳明虎得知公安机关找自己后,于2017年4月26日将该枪带至罗平县公安局大水井派出所上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属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明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扣押物品清单、收交凭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明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柳明虎主动到公安机关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柳明虎犯罪后自首,主动交出枪支,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明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柳明虎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1支,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