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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广民、武心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民,武心乐,孙爱香,刘成新,徐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民,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凤台村村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武心乐,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孙爱香,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刘成新,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徐正友,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广民与被执行人武心乐、孙爱香、刘成新、徐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泰山民初字第3259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泰山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