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万明月与丹江口市乘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明月,丹江口市乘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981号原告:万明月,女,生于1979年12月2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丹江口市乘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人民路新广场。法定代表人:陈乐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明月诉被告丹江口市乘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明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乘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明月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明月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乘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明月负担。审判员 赵国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珊珊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