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395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王某,男,满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矫某,女,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时间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5日,月息二分。后被告只给付了个月的利息,之后的本金和利息,经原告的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驳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