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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文典与王留庆、黎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典,王留庆,黎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文典,男,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留庆,男,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黎格,女,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赵文典与王留庆、黎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留庆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王留庆所有的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豫A×××××。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王留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