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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字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181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奥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奥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字5181号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六里桥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明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迎节,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奥邦置业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林世年,董事长。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奥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奥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奥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0元,由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