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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顾彦助、郑州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彦助,郑州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28号申请人顾彦助,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泽华,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邢阿乾,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郑州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20号楼2单元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48033362。法定代表人张冉。申请人顾彦助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89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的银行存款30989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