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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世全与被告任洪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全,任洪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966号原告:陈世全,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任洪平,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中路*号附*号。负责人:阮洪涛,该公司经理。原告陈世全与被告任洪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世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全撤回对被告任洪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世全承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