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与咸宁家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咸宁家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909号原告: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地址:咸安区金桂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020113422097。法定代表人:李平,区国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家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源公司),地址:咸宁市温泉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301000020613。法定代表人:曹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传忠,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原告区国土局诉被告家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区国土局于2017年7月28日以所诉事项与被告协商处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国土局诉被告家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所诉事项与被告协商处妥,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国土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60元,由原告区国土局承担。审 判 长 严 平人民陪审员 朱其秋人民陪审员 曾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