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俐铭与吕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俐铭,吕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259号原告:黄俐铭,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吕新,男,住百色市。原告黄俐铭与被告吕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俐铭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患病住院治疗不宜参加诉讼活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俐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俐铭负担。审 判 员 林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梁 晨书 记 员 黄燕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