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铁军与江门市燕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军,江门市燕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249号原告:张铁军,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江门市燕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奕坤,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育蔓,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江门市燕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铁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市燕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铁军承担。审判员  董永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