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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小举、骆弟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小举,骆弟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小举,男,1987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正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骆弟庆,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正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小举、骆弟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小举、骆弟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查院指控:1.2017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骆小举、骆弟庆伙同“李武”(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300号银城花园,盗走该小区8栋2单元601室内被害人戴某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24元);2.当日凌晨,被告人骆小举、骆弟庆伙同“李武”又来到苍南县龙港镇西洋路113号后栋1单元402室内,盗走被害人周某人民币800元;3.当日凌晨,被告人骆小举、骆弟庆伙同“李武”又来到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街193号1单元501室内,盗走被害人吴某2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骆小举、骆弟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周某、吴某2的陈述,到案经过、物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小举、骆弟庆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骆小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骆小举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骆弟庆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小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八月3日止)。二、被告人骆弟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骆小举、骆弟庆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224元返还被害人戴宁榜,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还被害人周雪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还被害人吴贤畅。罚金及退赔款物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