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宝龙山兴通水泥制品加工厂与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宝龙山兴通水泥制品加工厂,肖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519号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兴通水泥制品加工厂,住所地通辽市科左中旗。经营者孙彦德,男,1956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被告:肖鹏,男,198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兴通水泥制品加工厂与被告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兴通水泥制品加工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兴通水泥制品加工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兴通水泥制品加工厂撤回对被告肖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兴通水泥制品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