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永华与兰达文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华,兰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368号申请人罗永华,男,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兰达文,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罗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兰达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法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3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