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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贵文、尹翠竹与眭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贵文,尹翠竹,眭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文,女,汉族,1948年9月12日生,昔阳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尹春梅,女,汉族,1970年4月24日生,昔阳县人,系王贵文女儿。委托代理人吴和平,男,汉族,1964年5月7日生,昔阳县人,系王贵文女婿。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翠竹,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昔阳县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眭国华,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昔阳县人,住昔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明录,山西省昔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王贵文、尹翠竹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昔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建伟审判员  周 钢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慕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