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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芳、合肥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合肥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元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芳与合肥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存款,现因划拨该帐户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文新审判员  唐 峻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