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汝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本金1184440.4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在枣庄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枣庄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济南世纪创新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的债权,上列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认为被执行人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及其旗下12家分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长清区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均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本院撤销本院下发的《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该债权目前尚无法确定。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综上,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到位345400元,尚欠本金891745.32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未付。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将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风玲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1203执628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济南鸿聚经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