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华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3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华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李华强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其收到仲裁裁决后,在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人错将“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写成“莆田汇达时装有限公司”,但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均正确,原审法院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后,被告在开庭时才提出其公司名称为“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无奈上诉人只得撤回起诉并更正被告名称后重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审法院以其自收到仲裁裁决至第二次起诉时已超过十五日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其第一次起诉时真正指向的被告即是“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在上诉人笔误情况下,原审法院亦未发现并通知上诉人更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的期限虽然为除斥期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原审法院应以上诉人收到撤诉裁定次日起十五日内为限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上诉人再次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祖青审判员 黄荣华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