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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姜万均、保康县银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万均,保康县银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姜万均,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被执行人保康县银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57153350-5。法定代表人:向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姜万均与保康县银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保康县银泰矿业有限公司已歇业,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民委员会作为控股股东,已接受了保康县银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且自愿承担偿还(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债务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民委员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向申请执行人姜万均支付案款285850元,并按和解协议支付延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昌红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