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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恢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建飞、廖水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飞,廖水仙,王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恢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飞被执行人廖水仙被执行人王其华王建飞申请执行与王其华、廖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飞于2017-7-28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将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