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丙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丙虎,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现住邢台县。2009年9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被邢台县公安局列为上网逃犯,同年3月11日0时30分许,被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公安局柳园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抓获,并于当日押于瓜州县看守所。同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丙虎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川、智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丙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丙虎在邢台县第三医院后院停车场,以需开车找他人要账归还李某2万元欠款为由,将李某车牌号为豫G×××××的黑色天籁轿车开走,并于当日以3万元现金抵押给尹某等人,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李丙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归还天籁轿车及欠款。经评估豫G×××××的黑色天籁轿车价值8055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丙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李丙虎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李丙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丙虎在邢台县第三医院(邢台县中心医院)后院停车场,以需开车找他人要账归还李某2万元欠款为由,将李某车牌号为豫G×××××的东风日产黑色天籁轿车开走,并于当日向魏某谎称豫G×××××车是他舅舅的车,编造事由急需用钱将车抵押给尹某、魏某,先后两次借款人民币共3万元。经李某多次催要,被告人李丙虎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归还豫G×××××天籁轿车及欠款,后关掉手机隐匿,使被害人李某无法联系而报案。经评估豫G×××××的东风日产黑色天籁轿车价值8005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豫G×××××黑色东风日产天籁轿车,退被害人李某。另查明,1、被告人李丙虎,2009年9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被告人李丙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2、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因本案被邢台县公安局列为上网逃犯,同年3月11日0时30分许,被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公安局柳园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抓获,并于当日押于瓜州县看守所,同年3月20日邢台县公安局赶赴瓜州县,将被告人李丙虎提解出瓜州看守所,并于3月21日刑事拘留,送邢台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邢台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李丙虎的个人信息表、瓜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豫G×××××车检验记录、李丙虎与尹某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李丙虎给魏某签订的借据、证人赵某1、魏某、赵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邢台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邢县认字[2017]第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丙虎对上述控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丙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价值80055元汽车一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丙虎七年内已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丙虎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系累犯,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半至五年之间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丙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程秀君审 判 员  张卫锋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