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乐洋与刘冠德、邹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乐洋,刘冠德,邹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131号原告:杜乐洋,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刘冠德,男,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邹笑,女,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乐洋与被告刘冠德、邹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乐洋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乐洋提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乐洋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乐洋负担。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