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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富昌、刘峰等与谭章群、万仁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昌,刘峰,刘萍,谭章群,万仁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刘富昌,男,生于1955年2月1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峰,生于1977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申请执行人;刘萍,生于1978年4月23日,汉族,丹江口市人。被执行人:谭章群,男,生于1981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现在丹江口市精神病科进行强制医疗。被执行人:万仁桂,女,1954年5月2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昌与被执行人谭章群、万仁桂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延军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