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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桑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429号罪犯桑冬,男,1975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冬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5年12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止日:2024年4月15日。执行机关梨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梨园监狱认为,罪犯桑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缴款罚金人民币10000元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桑冬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桑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桑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其系累犯等情节,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王业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