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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52年11月13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1952年7月28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2017)吉01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某立即给付三间砖瓦房东1.5间及2间仓房。经审查该判决书主文为“2、共同财产3间砖瓦房,东1.5间归原告所有,西1.5间归被告所有;2间砖仓房归原告所有,3个砖猪圈归被告所有。”该判决为确权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