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康文武与昆山蔡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武,昆山蔡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314号原告:康文武,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蔡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6740183M,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中节路56号4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文武诉被告昆山蔡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