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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邴则霖、柳玉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则霖,柳玉晶,周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邴则霖,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柳玉晶,男���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周庆霞,女,生于1972年8月4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执行人邴则霖与被执行人柳玉晶、周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玉晶、周庆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邴则霖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严重不足;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7月27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2017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邴则霖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宏 林审 判 员 姜 厚 元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修 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