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顾利琴与曹红军、杨道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利琴,曹红军,杨道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989号原告顾利琴,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进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红军,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址范县。被告杨道连,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还组织范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顾利琴与被告曹红军、杨道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利琴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红军、杨道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利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顾利琴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涵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