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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5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黄某玖、邱某珍、黄某波、黄某论、黄某萍与兰某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玖,邱某珍,黄某波,黄某论,黄某萍,兰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5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玖,男。 申请执行人邱某珍,女。 申请执行人黄某波,女。 申请执行人黄某论,男。 申请执行人黄某萍,女。 法定代理人黄某波,女。 被执行人兰某磊,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某玖、邱某珍、黄某波、黄某论、黄某萍与被执行人兰某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某磊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玖、邱某珍、黄某波、黄某论、黄某萍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31083.50元、执行费3366元,共计23444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兰某磊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某磊的银行存款234449.5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g9qz5ptkj0yji8lkr8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林 林 审 判 员 何一峰 审 判 员 柯田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迎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