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白凤山与张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6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凤山,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合,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伟,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凤山因与被上诉人张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凤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支付张伟租赁费20000元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伟负担。事实和理由:其已经及时归还了租赁钢管,一审判决认定白凤山丢失张伟钢管5878.5米、扣件1359套及其欠张伟租金96050元,认定事实错误。张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张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白凤山支付张伟钢管、扣件租赁费96050元及赔偿张伟钢管、扣件损失费65580元,合计1216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白凤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31日,张伟与白凤山签订《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白凤山租赁张伟的钢管、扣件,钢管每米每日租金0.011元,扣件每套每日0.009元,租金按每月支付。双方对租赁物件损坏维修与赔偿标准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伟将租赁物钢管、扣件交付给白凤山管理使用。经结算,白凤山应支付租赁费96050元,损坏丢失钢管赔偿费58785元(���失钢管5878.5米,按每米10元计算),损坏丢失扣件赔偿费6795元(丢失扣件1359套,按每套5元计算),合计161630元。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白凤山支付张伟租赁费4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张伟与白凤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伟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白凤山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及按约定向张伟支付租赁费。白凤山未按约支付租赁费,并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张伟要求白凤山支付租赁费及赔偿丢失租赁物件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对已付租金4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予以认可,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白凤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伟租赁费及赔偿款111630元(扣除已付租金4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白凤山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伟���供的发货单、收货单能够证明交付给白凤山租赁物及白凤山归还租赁物的数量,其提供的《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亦能够证明租赁费和损毁丢失赔偿费的计算依据。而白凤山虽上诉称其已经及时归还了租赁物,一审判决认定白凤山丢失钢管5878.5米、扣件1359套及欠张伟租金96050元错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白凤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继华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