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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周凡与原告刘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华,周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1416号原告:刘成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蔡忠德,男,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代理权限:立案、举证、调解、撤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周凡,男,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未出庭)原告刘成华与被告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华的委托代理人蔡忠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华诉称,被告周凡于2011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3个月内还,又于2014年8月8日对此借款作出说明,将本人坐落于银州区新华街东煤小区的房屋抵押。该借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予以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二、从2011年7月26日至还款之日止给付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周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承认向原告刘成华借款30万元一事属实,借据真实,正努力筹钱还款。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借条1份,证明被告周凡借款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被告周凡向原告刘成华借款3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3个月内还款。到期被告周凡未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凡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华与被告周凡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凡欠款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被告周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成华借款本金30万元整,并自2011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周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580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