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秋红、黄小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红,黄小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红,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小汀,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秋红与被执行人黄小汀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小汀的工资帐户,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