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木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木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木明,曾用名“程火胜”,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暂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2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木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婕、被告人程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关指控称,2016年12月14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程木明到南平市延平区马站建设银行自助取款区取钱时,发现被害人黄某取款后遗忘在ATM机内的建设银行卡还未被锁定密码,便分两次取走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3500元。次日,被告人程木明将该3500元存入其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内。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木明在南平市延平区乡镇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已退出涉案款人民币35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木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扣押清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和被告人程木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木明到案后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木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佳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