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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上福与王桂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上福,王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03号申请人秦上福,男,1949年7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桂萍(又名王景菊),女,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秦上福申请执行王桂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秦上福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桂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申请人现金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桂萍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