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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1442孙华志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华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42号罪犯孙华志,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原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原住江苏省句容市。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句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华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扣押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计人民币5.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7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金兰、钱可心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孙华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孙华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华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孙华志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孙华志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追缴受贿赃款人民币5.1万元未履行。截止2017年4月,孙华志在监狱内大账余额数为12692.3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孙华志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只履行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追缴受贿赃款人民币5.1万元未履行,结合其原工作性质及在监狱内大账余额等情况,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华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