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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忠友、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友,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忠友,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0908241U(1/1)。负责人:吕玉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友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9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