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薛梅申请认定张瑞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梅,张瑞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特22号申请人:薛梅,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瑞华,女,1938年9月16日出生。申请人薛梅申请认定张瑞华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张瑞华病情好转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薛梅撤诉。审判员 张贵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