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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辖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姜堰区姜堰镇永信、左龙珍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堰区姜堰镇永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左龙珍,沈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堰区姜堰镇永信手机大卖场。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营者:沈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号。负责人:陈冬生,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左龙珍,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原审被告:沈军,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姜堰区姜堰镇永信手机大卖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原审被告左龙珍、沈军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姜堰区姜堰镇永信手机大卖场上诉称,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述,部分不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泰州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姜堰区姜堰镇永信手机大卖场签订的《许可专营合同》第十一章《附则》第一项约定“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处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在上述条款中,许可方即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其住所地为泰州市凤凰东路139号,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所诉的原告诉状有部分不是事实的理由,因管辖权异议纠纷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仅进行形式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严卫东审判员  钱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宏菱 关注公众号“”